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暂缓就业的办理与取消
发布时间:2015年04月16日 00:00  浏览:

1、什么是暂缓就业

为了缓解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压力,教育部制定了宽松的就业政策,允许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暂缓两年就业。根据广东省的有关规定,在暂缓期限内,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享受应届毕业生的待遇,档案由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免费托管,户口及党团组织关系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在原毕业学校。

2、办理暂缓就业的对象

2.1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;

2.2派遣前接收单位未正式办理接收手续的;

2.3自主创业企业未正式办理接收手续的;

定向生、外籍生源、港澳台生源、未取得毕业资格、毕业前申请出国的学生不得申请暂缓就业。

3暂缓就业的办理

毕业生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向学校提出暂缓就业申请,经批准后签订一式三份的《暂缓就业协议书》;协议书一份交省就业指导中心,一份由学校留存,一份由学生保管,学生凭《暂缓就业协议书》原件办理相关手续。

4暂缓就业的取消

已申请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,在71日前签订就业协议或要求取消暂缓就业的,由学校直接在网上报送相关信息,7月上旬到省就业指导中心领取报到证;在71日以后至学校送档案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前,签订就业协议或要求取消暂缓就业的,由学校统一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派遣手续;在学校送档案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后,签订就业协议或要求取消暂缓就业的,按照暂缓就业协议中相关条款办理。